第十三条

有效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海域使用申请受理书面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