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海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

(二)严重破坏海洋资源或者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入海河口的淤积、堵塞,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港口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岸工程安全和行洪排涝的;

(五)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