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