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实守信;(四)和解、调解优先;(五)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