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实守信;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