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