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统筹推动、督导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