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推动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数智化水平。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和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