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综合运用传统与新媒体等方式,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