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