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依法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