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公安机关、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支持、保障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