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事项第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事项承接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的赋权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继续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