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赋权指导目录进行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五年一次。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调整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