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Chapter 2 执法事项Article 11In force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事项承接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的赋权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继续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