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本乡镇和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职事项清单中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职事项清单的法治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