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热用户室内自有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的,热用户应当及时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给其他热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需要入户抢修的,相关热用户、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