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热用户室内自有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的,热用户应当及时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给其他热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需要入户抢修的,相关热用户、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