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期为整个采暖供热期。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特殊情况需要恢复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