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期为整个采暖供热期。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

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特殊情况需要恢复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