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具体收取办法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