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单位不得同意停止用热:(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供热期内;(二)停止用热可能危害共有设施安全运行;(三)供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或者同一热用户室内部分面积报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