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单位不得同意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供热期内;

(二)停止用热可能危害共有设施安全运行;

(三)供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或者同一热用户室内部分面积报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