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