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为统筹管理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