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未在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