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目录和分类指引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容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