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未在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