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