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一条有效本市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已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指引,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