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