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藏传佛教活动、举行藏传佛教仪式;(二)参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佛教协会的管理,并按程序担任相应职务;(三)接受和开展藏传佛教教育;(四)从事藏传佛教典籍整理、进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和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