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Not yet in force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藏传佛教活动、举行藏传佛教仪式;
(二)参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佛教协会的管理,并按程序担任相应职务;
(三)接受和开展藏传佛教教育;
(四)从事藏传佛教典籍整理、进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和藏传佛教文化研究;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