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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应当定期审核。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收回证书,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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