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保障清洁能源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等合理需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配套清洁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开发模式,推进土地、供水、道路、集电线路等要素集约化配置,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