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光伏、储能等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依法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强化废弃物回收利用监管,打造清洁能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