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产业与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协同增效,生态良性循环。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牧光互补生态牧场建设,建立健全光伏发电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开展板上发电、板下种草、板间放羊,推动光伏产业、绿色养殖、生态保护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