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网企业建设电网项目及跨区外送通道项目。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强化自治州内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支撑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汇集送出,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电源接入和绿色算力、数据中心、清洁能源供暖、电动汽车充换电、农牧区用电等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