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荒漠化综合防治和“三北”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纳入荒漠化综合治理体系。因地制宜,推广应用集产业发展、生态修复、民生改善为一体的光伏治沙模式,支持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风电、光伏基地和光伏治沙生态修复、光伏生态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推动荒漠化治理。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热发电及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的开发与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商业建筑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