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畅通现场、电话、信函、网上等线下线上反映诉求渠道,建立政务服务诉求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受理、办理、反馈、督办和回访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