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梳理惠企利民政策,统筹兑现资金,编制并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并在政务服务场所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推行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应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实现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和办理流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监控和惠企利民政策落实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资金拨付逾期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向受惠主体说明逾期原因,定期书面反馈兑现计划,并提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