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进行舆论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对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