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进行舆论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对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