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尚未生效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