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和防止发生危险的注意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