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补选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