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决定接受其辞职的,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