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补选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按照村务公开制度予以公告,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