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市或者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