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市或者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