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