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对涉及国有资金使用等情形的,县(市、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