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行车安全、车辆运营、乘客乘坐和车辆识别。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