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区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