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区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